山西省地方立法条例/第七章 法规解释第八十三条有效省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制定的属于行政管理事项方面的法规,在实施过程中出现具体应用问题的,由省人民政府进行解释;具体应用问题的解释,应当报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备案。没有出现具体应用问题的,不得解释。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认为具体应用问题的解释不适当的,应当责成原解释机关予以纠正,或者依法予以撤销。地方法规 · 山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5月26日第八十二条回到全文第八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