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地方立法条例/第六章 设区的市的法规批准程序第七十一条有效报请批准的法规,在列入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会议议程前,报请机关有权撤回;在列入会议议程后、交付表决前要求撤回的,应当说明理由,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主任会议同意,并向常务委员会报告,终止该法规的审议。地方法规 · 山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5月26日第七十条回到全文第七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