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地方立法条例/第六章 设区的市的法规批准程序第七十条有效报请批准的法规,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在审查过程中发现同省人民政府制定的规章抵触时,认为规章不适当的,应当批准该法规,并责成省人民政府修改规章,或者撤销该规章;认为法规不适当的,应当在批准该法规时提出修改意见,由报请机关修改后予以公布。常务委员会认为报请批准的法规和省人民政府制定的规章均不适当的,分别按照前款规定予以处理。地方法规 · 山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5月26日第六十九条回到全文第七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