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地方立法条例/第六章 设区的市的法规批准程序第六十九条有效报请批准的法规,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应当对其合法性进行审查,同宪法、法律、行政法规和省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制定的法规不抵触的,应当在四个月内予以批准;抵触的,不予批准,或者退回报请机关修改后另行报批,也可以在修改后予以批准。地方法规 · 山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5月26日第六十八条回到全文第七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