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条

有效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防震减灾工作的领导,将防震减灾工作纳入本级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所需经费列入财政预算,健全防震减灾工作体系,加强防震减灾队伍建设,并将防震减灾工作纳入考核。

地方法规 · 海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9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