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条

有效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抗震救灾指挥机构统一领导、指挥和协调本行政区域内的抗震救灾工作,其日常工作由本级人民政府应急管理部门承担。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地震工作主管部门和应急管理、发展改革、财政、住房城乡建设、民政、卫生健康、公安、教育、自然资源和规划以及其他有关部门,应当在本级人民政府领导下,按照职责分工,共同做好防震减灾工作。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在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地震工作主管部门及其他相关部门的指导下,做好防震减灾工作。

地方法规 · 海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9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