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一条

有效

违反本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一)未依法审定地震安全性评价报告或者确定抗震设防要求的;

(二)未依法制定地震、火山应急预案的;

(三)法律、法规规定其他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职责、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情形。

地方法规 · 海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9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