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条

有效

省人民政府应当及时组织地震灾害损失调查评估,为地震应急救援、灾后过渡性安置和恢复重建提供依据。

地震灾害损失调查评估工作由省人民政府应急管理部门、地震工作主管部门会同财政、住房城乡建设、水务、卫生健康、民政、农业农村、教育、交通运输等部门共同完成。

地方法规 · 海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9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