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省防震减灾规定第二十二条有效违反本规定的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防震减灾法》《地震监测管理条例》《建设工程抗震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进行处罚。违反本规定的行为,根据国家和本省规定已实施综合行政执法管理的,由省人民政府确定的执法机构或者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综合行政执法机构处理。地方法规 · 海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9月1日第二十一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