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一条

有效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上级人民政府、本级人民政府、上级人民政府统计机构或者本级人民政府统计机构责令改正,予以通报:

(一)将政府统计机构作为完成地方经济社会发展相关指标目标的牵头单位、责任单位等;

(二)向统计调查对象分解统计数据任务;

(三)以工作考核等方式干扰影响统计人员或者统计调查对象独立填报数据、要求政府统计机构或者统计调查对象按照指定数值或者数值区间填报数据、要求统计调查对象报送数据必须经过有关部门审核同意等;

(四)违反有关法律法规调用统计机构在统计调查中获得的个体统计资料作为各项评比表彰、资格认定、争取优惠政策的依据;

(五)法律、法规禁止的其他行为。

地方法规 · 海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8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