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条

有效

政府统计机构应当推动统计监督和其他监督贯通协调,将统计监督结果和整改情况作为考核、评价、任免、奖惩部门负责人的重要参考。

地方法规 · 海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8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