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九条

有效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计机构发现下级人民政府及其统计机构、有关部门未履行防范和惩治统计造假、弄虚作假职责,或者履行职责不到位、存在严重统计违法行为的,可以约谈其负责人,并按照职责开展调查,提出追究相关责任人责任的建议,及时移送任免机关、监察机关等有关机关依法处理。

地方法规 · 海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8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