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四条

有效

市、流域内县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大清河流域内的水源涵养林、人工湿地、沿河植被缓冲带和隔离带等生态修复与保护工程建设。在造林绿化工程区、封山育林区和中幼林抚育区应当采取禁牧措施。

地方法规 · 大同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5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