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同市大清河流域生态修复与保护条例第十五条有效大清河流域河道和水库岸线范围内禁止新建建筑物、构筑物。确因公共利益需要跨河、临河建设桥梁、铺设管线等工程设施的,应当符合行洪、防洪要求和其他技术要求。地方法规 · 大同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5月1日第十四条回到全文第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