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七条

有效

任何单位和个人均有节约用水的义务,有权劝阻、举报浪费水资源的行为。

市、县(区)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建立节约用水举报制度,公布举报方式。

地方法规 · 西宁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8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