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宁市节约用水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六条有效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节约用水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宣传,树立节约用水先进典型,推广节约用水先进经验,普及节约用水知识,增强全民节约用水意识。市、县(区)人民政府教育主管部门应当将节约用水知识纳入学校教育内容,增强青少年珍惜水资源和节约用水意识。新闻媒体应当加强节约用水的公益宣传和舆论监督。地方法规 · 西宁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8月1日第五条回到全文第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