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宁市节约用水条例/第二章 节水管理第八条有效市、县(区)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依据经济社会发展要求、水资源状况和上级节约用水规划,会同同级发展改革等有关部门编制节约用水规划,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地方法规 · 西宁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8月1日第七条回到全文第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