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条

有效

市、县(区)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节约用水工作的统一管理和监督工作,制定节约用水政策,指导和推动节水型社会建设。

市、县(区)人民政府发展改革、工业和信息化、农业农村、城乡建设、市场监管、财政、教育、科技、自然资源规划、生态环境、住房保障房产等主管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负责节约用水相关工作。

地方法规 · 西宁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8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