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宁市节约用水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四条有效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节约用水工作的领导,将其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建立健全议事协调和目标考核机制。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做好本辖区内的节约用水工作。村(居)民委员会应当协助相关部门做好节约用水工作。地方法规 · 西宁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8月1日第三条回到全文第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