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4

In force

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节约用水工作的领导,将其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建立健全议事协调和目标考核机制。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做好本辖区内的节约用水工作。

村(居)民委员会应当协助相关部门做好节约用水工作。

Local Regulations · 西宁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August 1, 202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