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宁市节约用水条例/第三章 节水措施第二十二条有效市、县(区)人民政府鼓励地区间、行业间、取用水户间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水权交易。地方法规 · 西宁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8月1日第二十一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