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一条

有效

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保障节水资金的投入,支持农业、工业、服务业节水工程和非常规水源利用工程建设;鼓励节水科学技术研究,推广节水新技术、新工艺、新产品。

鼓励和引导社会资本参与节水项目建设和运行。

地方法规 · 西宁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8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