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条

有效

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快城市供水管网设施改造,加强城市污水处理及配套管网建设,将再生水、雨水等非常规水源纳入水资源统一配置,制定优惠政策鼓励优先使用,提升再生水和雨水利用水平。

城乡绿化、环境卫生、观赏性景观、生态湿地、建筑施工等用水应当优先使用再生水。

火力发电、钢铁、有色金属和化工等高耗水工业应当优先使用再生水。

鼓励有条件的宾馆、饭店、商场等公共场所,机关、企业事业单位以及住宅小区建设再生水收集、处理、循环利用设施。

地方法规 · 西宁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8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