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七条

有效

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支持节水农业设施和非常规水集蓄利用设施建设,加强农村供水工程提升改造。综合运用工程措施、农耕农艺措施,发展高效节水农业,保障农村人畜饮水节约安全。

地方法规 · 西宁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8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