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宁市节约用水条例/第二章 节水管理第十六条有效供水企业应当定期向本级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报送供水统计资料。计划用水单位和个人应当建立节约用水管理制度,做好用水记录和统计台账。地方法规 · 西宁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8月1日第十五条回到全文第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