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二条

有效

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反映供水成本、市场供求关系、推进水资源集约节约利用的分类水价、分档水价等定价机制,实行有利于促进节约用水和水资源合理配置的水价政策。

地方法规 · 西宁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8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