鸡西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第十一条有效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依法履职过程中应当文明执法、文明办事、文明服务。窗口服务单位应当加强文明行为引导工作,窗口服务单位工作人员应当在文明行为促进工作中发挥引领示范作用,提高服务质量,树立文明形象。有关部门可以聘请文明行为协管员、监督员,协助做好文明行为宣传教育、公共秩序维护和不文明行为制止、纠正等工作。地方法规 · 鸡西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8月1日第十条回到全文第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