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二条

有效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应当加强文明行为宣传教育,普及文明行为规范,引导全社会增强文明意识。

广播、电视、报刊、网络新媒体以及户外广告设施管理单位应当通过刊播公益广告、开设专题栏目等方式,宣传文明行为规范,传播文明行为先进事迹,营造促进文明行为的社会舆论氛围。

青少年活动中心、爱国主义教育基地、国防教育基地等公共文化设施管理单位,应当根据各自功能特点开展德育教育和文明行为宣传引导活动,促进公民文明素质的提升和文明习惯的养成。

地方法规 · 鸡西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8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