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条
有效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应当科学规划、合理布局,逐步完善下列公共设施的建设和管理:
(一)公共交通场站、道路、桥梁、交通标志标线、交通监控系统、非机动车道、人行横道、过街天桥、地下通道等交通设施;
(二)公共厕所、垃圾分类、雨污分流和污水收集处理系统等环卫设施;
(三)图书馆、文化馆、博物馆、纪念馆、体育馆、科技馆、影剧院、阅报栏等公共文化设施;
(四)盲道、坡道、电梯、无障碍停车位、无障碍卫生间等公共场所无障碍设施及引导标识;
(五)公园、广场、居民区等场所的休闲健身娱乐设施;
(六)住宅小区、街道、楼宇、门牌等地名标识设施;
(七)文明宣传教育景观、实践场所和宣传设施;
(八)绿化照明、停车泊位、充电桩、紧急避难场所等其他与文明行为促进工作相关的设施。
机场、火车站、汽车站、高速公路服务区、政务大厅、银行、医疗机构、大型商场、公园、景区景点等公共场所,应当设置禁止吸烟、垃圾投放等明显提示标识;有条件的可以配备公共饮水设备、爱心座椅、母婴室、老花镜、急救药品等便民设施和物品。
地方法规 · 鸡西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8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