梧州市红色文化遗存保护利用条例/第二章 保护管理第九条有效红色文化遗存实行名录管理。市、县(市、区)人民政府根据自治区红色资源调查、认定、调整的具体办法建立本级红色文化遗存保护名录,实行动态管理。对纳入名录管理的不可移动红色文化遗存,应当设置保护标志,确定保护责任人,划定保护范围,制定保护措施。对纳入名录管理的可移动红色文化遗存,应当设置档案,根据需要设立专用保管场所或者纪念标志。地方法规 · 梧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7月1日第八条回到全文第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