梧州市红色文化遗存保护利用条例/第二章 保护管理第十条有效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组织编制红色文化遗存专项保护规划。国土空间规划以及环境保护和旅游发展等专项规划应当体现红色文化遗存保护的要求。地方法规 · 梧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7月1日第九条回到全文第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