梧州市红色文化遗存保护利用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八条有效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对在保护利用红色文化遗存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给予表扬和奖励。市、县(市、区)文化和旅游部门应当建立红色文化遗存保护投诉举报制度,公布投诉举报电话和信箱,依法受理投诉举报,及时转交相关部门查处违法行为。地方法规 · 梧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7月1日第七条回到全文第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