梧州市红色文化遗存保护利用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七条有效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都有依法保护红色文化遗存的义务,不得破坏、损毁红色文化遗存,并有权检举和劝止破坏、损毁红色文化遗存的行为。鼓励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向市、县(市、区)文化和旅游部门提供红色文化遗存线索,以捐赠、资助、寄存、租售、出借、志愿服务、技术支持等方式参与红色文化遗存保护利用工作。地方法规 · 梧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7月1日第六条回到全文第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