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条

有效

红色文化遗存的保护、管理、传承和利用,必须坚持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坚持尊重史实、科学认定、属地管理、分级保护、合理运用、强化教育、永续传承的原则,旗帜鲜明反对和抵制历史虚无主义,保持红色文化遗存的历史真实性、风貌完整性和文化延续性。

地方法规 · 梧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7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