梧州市红色文化遗存保护利用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五条有效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将红色文化遗存保护利用纳入本级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国土空间规划,按照红色文化遗存保护利用工作的实际情况,将红色文化遗存保护、管理、传承和利用等经费列入本级财政预算,并随红色文化遗存保护利用情况而相应调整。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设立红色文化遗存保护专项资金。专项资金可以通过财政拨款、接受捐赠等方式筹集。地方法规 · 梧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7月1日第四条回到全文第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