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条

有效

本条例所称红色文化遗存,是指新民主主义革命时期以来,中国共产党团结带领各族人民进行的重要历史活动的遗址、遗迹、旧址和实物。包括:

(一)重要机构、重要会议、重要事件、重要战斗的遗址、遗迹和代表性实物;

(二)重要人物故居、旧居、活动地、墓地及其遗物;

(三)烈士陵园、纪念堂馆、碑亭、塔祠等纪念设施或者场所,具有重要影响的烈士的事迹发生地、故居、旧居、活动地、墓地及其遗物;

(四)反映革命历史、革命精神的石刻、标语、手稿、口述记录以及其他重要文献资料和代表性实物;

(五)其他与红色文化相关的具有代表性的遗址、遗迹和实物。

地方法规 · 梧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7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