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四条

有效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条第六项规定,从事有损红色文化遗存环境和氛围的娱乐、健身以及商业活动的,保护责任人应当及时劝阻;不听劝阻的,由市、县(市、区)文化和旅游、文物、退役军人事务等有关主管部门按照职责规定给予批评教育,责令改正;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

地方法规 · 梧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7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