梧州市红色文化遗存保护利用条例/第四章 法律责任第三十三条有效违反本条例第二十条第五项规定,擅自修缮不可移动红色文化遗存明显改变原状的,由市、县(市、区)文化和旅游、文物、退役军人事务等有关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恢复原状;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地方法规 · 梧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7月1日第三十二条回到全文第三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