梧州市红色文化遗存保护利用条例/第四章 法律责任第三十二条有效违反本条例第二十条第三项、第四项规定,擅自改建、扩建、迁移、拆除红色文化遗存设施;或者擅自新建、原址重建纪念设施或者场所的,由市、县(市、区)文化和旅游、文物、退役军人事务等有关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恢复原状;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地方法规 · 梧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7月1日第三十一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