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条

有效

本市行政区域内红色文化遗存的保护、管理、传承和利用,适用本条例。

法律、法规对红色文化遗存中涉及的英雄烈士保护、文物保护、历史文化街区和历史建筑保护以及档案管理等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地方法规 · 梧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7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