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七条
有效市、县(市、区)文化和旅游部门应当挖掘红色文化遗存旅游资源,整合红色文化遗存与周边的文化史迹、自然景观和非物质文化遗产等资源,拓展旅游路线、内容和形式,形成联合展示体系,运用高科技手段推广本土特色旅游产品、线路和服务。
城市管理、交通运输、文化和旅游等部门制作的指引图、公众服务平台、旅游信息网站、公共交通站台、旅游交通标志等信息,应当包含红色文化遗存相关内容。
鼓励和支持单位和个人合理利用红色文化遗存参与红色旅游开发,推出红色文化特色的旅游项目。
地方法规 · 梧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7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