梧州市红色文化遗存保护利用条例/第二章 保护管理第十八条有效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可以根据红色文化遗存保护利用需要,在自愿、平等协商的基础上通过划转、购买、接受捐赠、交换、租赁等方式取得非国有红色文化遗存所有权或者使用权。地方法规 · 梧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7月1日第十七条回到全文第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