梧州市红色文化遗存保护利用条例/第二章 保护管理第十七条有效发生突发事件造成或者可能造成红色文化遗存重大损失时,保护责任人应当立即采取保护措施,并及时向所在地人民政府报告。地方法规 · 梧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7月1日第十六条回到全文第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