梧州市红色文化遗存保护利用条例/第二章 保护管理第十九条有效列入保护名录的红色文化遗存,可以采取保护协议等方式进行管理,不得擅自改变其原有用途性质。市人民政府应当建立相关保护管理补偿机制,多渠道筹集资金,加大对列入保护名录的红色文化遗存的补偿力度。保护管理补偿的具体办法由市人民政府制定和公布。地方法规 · 梧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7月1日第十八条回到全文第二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