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六条

有效

在建设工程、农业生产或者其他作业中,单位或者个人发现疑似红色文化遗存的,应当立即停止建设或者生产活动,及时保护现场并报告所在地文化和旅游部门。文化和旅游部门接到报告后,应当在二十四小时内到达现场,并在五日内提出处理意见。

地方法规 · 梧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7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