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五条

有效

红色文化遗存的修缮和修复,应当遵循尊重原貌、最小干预的原则,遵守相关技术规范。红色文化遗存管理部门应当加强对修缮、修复、复制、拓印、保养的指导。

红色文化遗存的修缮、修复、保养费用由保护责任人承担。

非国有红色文化遗存保护责任人不具备修缮和修复能力的,可以向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申请资助。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给予资助。

地方法规 · 梧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7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