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条

有效

市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城市轨道交通工作的领导,建立综合协调机制,统筹解决城市轨道交通发展中的重大问题。

城市轨道交通沿线的区人民政府应当按照各自职责,根据公共利益需要做好城市轨道交通建设的土地和房屋征收以及相关工作,并配合做好城市轨道交通建设、运营、保护区管理和设施保护等有关工作。

地方法规 · 哈尔滨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10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