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三条

有效

城市轨道交通的地下空间、出入口、通风亭、无障碍电梯等设施应当与周边环境相协调。

城市轨道交通出入口、通风亭等设施需要与周边已有建筑物、构筑物结合建设的,由城市轨道交通经营单位与建筑物、构筑物的所有人、管理人或者使用人协商解决;造成损害的,城市轨道交通经营单位应当依法补偿或者赔偿。

建筑物、构筑物需要与城市轨道交通站点连通的,其所有人应当征得城市轨道交通经营单位同意,依法办理相关手续,并承担相应费用。

地方法规 · 哈尔滨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10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