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八条

已修改

任何单位和个人应当尊重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作业人员的劳动,不得妨碍、阻挠其履行职责。

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作业人员应当遵守职业道德,文明、安全、规范作业。

地方法规 · 河池市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3年7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