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池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八条已修改任何单位和个人应当尊重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作业人员的劳动,不得妨碍、阻挠其履行职责。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作业人员应当遵守职业道德,文明、安全、规范作业。地方法规 · 河池市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3年7月1日第七条回到全文第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