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池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七条已修改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对损害、破坏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的行为进行劝阻、投诉和举报,对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行政执法行为进行监督。市、县(区)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依托12345政务服务便民热线,建立处理和反馈机制,依法受理投诉和举报,向投诉人、举报人反馈处理结果,并为其保密。地方法规 · 河池市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3年7月1日第六条回到全文第八条